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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5章 《取用疏》

第145章 《取用疏》 (第1/2页)

当天下人尤其是京师官员以各种心态等着高务实的三板斧时,高务实并没有让他们失望。
  
  两日之后,高务实刚刚完成对户部各项工作的交接,并审视了万历元年以来历年的户部度支册薄,紧接着便有一道名为《税者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疏》上呈皇帝。
  
  当然,奏疏都是先经通政司而到内阁,是以头一个看到正文的,乃是诸位阁老。
  
  《取用疏》开篇颇有意思,几乎是原封不动地照搬了高拱当年关于“义利之辨”的说法。
  
  “臣户部尚书高务实谨奏:《大学》何以言主财?曰:此正圣贤有用之学。夫《洪范》八政,首诸食货。《禹谟》三事,终于厚生。理财,王政之要务也。
  
  后世迂腐好名者流,不识义利,不辩公私,徒以不言利为高,乃至使人不可以为国。殊不知聚人曰财,理财曰义,又曰义者利之和,则义固尝不利也。义利之分,惟在公私之判。苟出乎义,则利皆义也;苟出乎利,则义亦利也。”
  
  高务实是高拱的衣钵传人,以高拱昔日的观点作为此疏的开篇,政治用意十分明显。不过,他也不只是出于政治目的,一直以来他也都赞同这一观点。
  
  高拱提出的以公利辩私利,确实是一种高见。其中“聚人曰财,理财曰义”是批驳宋儒“以名为利”的观点。
  
  与之相反的,则是高拱赋予了“义”和“利”全新的解释,也就是上文中所提到的:所谓“义”,就是理财,是管理国家的财货;所谓“利”,当然就是聚财,聚集人才去创造财货。
  
  由此而来,“义”和“利”就不再是抽象、虚空的概念,而是社会大众为国家创造的利益的总和。
  
  如若一心只为国家谋利而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,则义即利;反之则义非利。因此,“义”和“利”是一种辩证的关系,两者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又可以互相转化,转化的条件就是“公私之判”。
  
  高拱对于公利和私利有着严格的划分,在他的著作《问辩录·孟子》中曾经这样写道:“孟子之学,最严于义利之辩,故于篇首发之,不夺不餍,是利而不利也。不遗亲,不后君,是不利而无不利也。此谓国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也”。
  
  所以高务实一直很清楚,高拱所追求的“利”,不是私利而是公利,也就是“不以利为利,以义为利也”。
  
  高拱的思想是当前朝臣们都很清楚的,高务实以此开篇先声夺人,即是提醒他人,他高务实是高拱政治理念的继承人,任何改革必以高拱当初的理念为基础。
  
  同时,这也是团结实学派力量的一种手段,毕竟从“高党”到“实学派”,本身就是从以社会关系为纽带的政治集团,到以施政理念为纽带的政治集团的一种转变和升华。
  
  接下来,高务实奏疏中继续写道:“盖谓有国家者,不当私其利于已,而以利为利;只当公其利于人,而以义为利也。盖以利为利,则失却人心而国家不可保,亦未尝利也;以义为利,则得之人心而又有土有财,其利为无穷矣。是则义利之辩如此,为人君者,可不深省于斯?”
  
  这一段则是像皇帝说明“义利之辨”为何重要。事实上,这一段不仅是强调“义利之辨”的重要性,也是为他的下文打下说理的基础。
  
  “我国家以农为本,逐商为末,祖宗成法,句句在训。农者天下之本,亦为财货之本,故古人皆以为农之为盛,则国必盛焉。然则天下皆农,果可行耶?臣不以为然。
  
  臣以为农之为本,如树之有根,根深则蒂固,如此木即盛也。然木之为木,其势在干,其荣在叶。虽不可不察其根,亦不可轻其干、叶者也。
  
  今臣有一言:无士则国不明,无农则国不稳,无工则国不强,无商则国不富。士农工商,虽有先后,独不可偏废,望陛下思之察之。
  
  其如人也,士为其首,农为其身,工为其手,商为其足。倘只余士农,则其人不可行动,不可作为,乃与人彘何异?
  
  我太祖高皇帝仁恩浩荡,泽被天下,惜农悯农,制诰以训。天下社稷,历二祖列宗至陛下,凡二百一十九年矣,终以重农悯农为要,诚推历代之冠。
  
  然本朝既以重农为祖宗法度,却独不以兴修水利为常,不亦怪哉?臣察究其源,问及各衙,其必曰:太仓不足用矣,固不得大兴。
  
  又问:太仓何以不足用也?其必曰:民力不可滥用,民财不可尽取,故不可足也。
  
  果不可足邪?臣以为大谬不然!”
  
  奏疏写到这里,高务实该铺垫的东西已经铺垫完成,接下来就要开始“上干货”了。
  
  “臣察前宋苏辙《收支叙》中,乃有元祐初年其户部收入数目,其言:‘今者一岁之入,金以两计者四千三百,而其出之不尽者二千七百;银以两计者五万七千,而其出之多者六万;钱以千计者四千八百四十八万(除米盐钱后得此数),而其出之多者一百八十二万(并言未破应在及泛支给赐得此数);绸绢以匹计者一百五十一万,而其出之多者十七万;谷以石计者二千四百四十五万,而其出之不尽者七十四万;草以束计者七百九十九万,而其出之多者八百一十一万。’
  
  经臣及同僚折算,当时金一两约值十贯钱,四千三百两即值四万三千贯钱;银一两约值一贯钱,五万七千两两即值五万七千贯钱;绸绢每匹约值一贯半钱,一百五十一万匹即值二百二十六万五千贯钱;米谷一石约值一贯钱,二千四百四十五万石即值二千二百四十五万贯钱(注:此处折算标准参见程民生《宋代物价研究》),合计约两千六百八十万贯。再加上加上按缗钱征收之税收入四千八百四十八万贯,总数约为七千五百万贯。
  
  七千五百万贯本以堪称巨额,然此即为元祐初年前宋之岁入否?非也。
  
  臣察知,前宋之财务一分为二,一为户部左曹(元丰改制前为三司)所统率,由转运司、州县主官、市镇税官而构成之财政收纳各衙门,其掌田赋、商税、酒税、常贡、征榷之利;
  
  一为户部右曹(元丰改制前为司农寺)所统率,由提举常平司、州通判、县丞而构成之财政收纳各衙门,掌常平、免役、坊场、坑冶、河渡、山泽、地利、榷货、户绝没纳之财。
  
  而前宋左曹隶户部尚书,右曹不隶户部尚书,因此天下之财分而为二。而苏辙《元祐会计录叙》中则又言:‘若夫内藏右曹之积,与天下封桩之实,非昔三司所领,则不入会计,将著之他书,以备观览焉。’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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